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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防治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改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根據現行法律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下述內容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中關于環境噪聲排放限值的規定。
1. 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1.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排放限值
表1 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單位:dB(A)

1.2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影響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處進行。
1.3 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筑物距離小于 1m 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室內測量,并將表 1 中相應的限值減 10dB(A)作為評價依據。
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
2.1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內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筑物結構傳播至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表 2 和表 3 規定的限值。
表2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等效聲級) 單位:dB(A)
表 3 結構傳播固定設備室內噪聲排放限值(倍頻帶聲壓級) 單位:dB
2.2 對于在噪聲測量期間發生非穩態噪聲(如電梯噪聲等)的情況,**聲級超過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 10 dB(A)。